案例标题
某能源科技公司与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及5月30日,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对某能源科技公司设在当地的两处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在民房内储存大量醇基燃料(合计174桶,含156桶22.5kg及18桶50L)。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存场所位于纳雍县),但该经营部及分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相关审批许可,储存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不符。应急管理局经立案、查封扣押、听证等程序后,以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主张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关于零售场所储存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能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与营业执照登记营业场所不符的民房内,不属于合法经营场所;其分公司及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现状评价系被查处后才出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