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起,袁某、庞X等人先后虚构“xx公司第五分公司”及“xx有限公司”,并组织包括被告人曾某某、杨XX在内的30余人,在境外及国内设立诈骗窝点。该犯罪集团通过线上平台推广虚假股票投资信息,利用“水军”在微信群内造势,冒充讲师诱导被害人在虚假的“华谊XX”平台入金。被害人资金并未实际用于证券交易,而是通过多层账户流转被非法占有。经查,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该团伙骗取本案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47,638元。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杨XX系犯罪集团从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两位辩护律师介入后,围绕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展开辩护。
精准定性:律师指出被告人曾某某、杨XX虽参与诈骗活动,但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挖掘:律师充分举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曾某某62,400元、杨XX11,900元),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缓刑适用建议:辩护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判例,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及家庭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退赃款处理:对二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74,300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