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甲X,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采购特定芯片,组织生产并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顶盒),涉案金额巨大。同时,为规避外汇管制,甲X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用于支付境外芯片采购费用。此外,该公司在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时,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甲X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乙X亦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被告单位及甲X、乙X的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了辩护。针对非法经营罪,律师对销售数量的认定证据(如关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并主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系单位为解决资金周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与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提出低报价格系为缓解资金压力、货物退税特性未造成实质税收损失等辩护意见。同时,律师积极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部分税款,并主张存在自首、立功(规劝同案犯投案)、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构成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660万元。被告人甲X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乙X作为从犯,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法院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及剩余应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