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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十余人涉案,王超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刑期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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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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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面对当事人不构成自首的不利局面,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充分表达悔罪态度,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最轻处理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X(化名)、杨X等人在永康市古XX某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告人周X(化名)发生口角冲突,进而发生推搡。双方约定到酒吧楼下打架,徐X纠集多人到场,周X亦纠集多人,双方共计十余人参与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案发后,周X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徐X、周X等共十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X(化名)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周X,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周X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及主动到案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核心辩护焦点在于:周X的主动到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如何在共同犯罪中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王超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周X虽有主动到案的情节,但其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构成自首。对此,王超律师客观向当事人释明了法律风险,同时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充分表达了周X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实际情况,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王超律师围绕周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周X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积极协调家属,配合法庭做好相关工作,展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认定周X虽有主动到案情节,但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自首;鉴于其在审查阶段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X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

  1. 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 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其中多人适用缓刑。

王超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周X,在侦查阶段未能完全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律师积极沟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获得了与首犯相同的较短刑期,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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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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