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赔合计7.7万元,中盾所王菲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全额支持人身损害保险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被告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右转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案涉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XXX.XX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部分费用不予认可;被告驾驶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王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系统整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护理费发票等全套诉讼材料。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护理期误工期应取最低值”“交通费票据关联性不足”等核心抗辩,律师逐一举证反驳:提交工作证明、经营资质及收入流水证实原告实际劳动收入情况;结合原告骨折伤情与鉴定意见,主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取合理中间值;就护理费区分护工护理与家属护理分别举证,证实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与必要性。本案被告驾驶人缺席审理,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举证与辩论,全力争取原告合法权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XXX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包括:剩余医疗费17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X00元、营养费2X00元、误工费33XXX.XX元、护理费21XXX.XX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驾驶人负担主要部分。原告的核心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应对保险抗辩,全面举证锁定损失,为当事人足额争取事故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