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X(化名,时年6岁)系永康市某幼儿园大班在读幼童。2024年10月14日早晨入园后,黄X在园内游乐设施上玩耍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致左肱骨髁骨折,被紧急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X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幼儿园仅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X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将幼儿园及承保校方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9,786.73元。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黄X及其家属,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并指导家属收集了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材料。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王超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黄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结合事发经过及幼儿园的监管情况,幼儿园难以完全免责。
为高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漫长诉讼对幼童家庭造成二次伤害,王超律师确定了以调促和、快速获赔的诉讼策略。在法院主持下,王超律师积极与幼儿园及保险公司沟通,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责任划分进行多轮协商。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提出的异议,王超律师据理力争,强调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充分考虑调解效率,在赔偿总额上争取到最大利益。
案件结果:
经永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幼儿园赔偿黄X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款项当场兑现);
由保险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黄X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追究;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幼儿园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黄X,通过调解方式共获得赔偿126,000元,款项均已履行到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高效、充分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