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征地维权胜诉案例|株洲张双意律师,一纸判决锁定每年集体分红权益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湘X民初X号,原告为20X年出生的未成年人ZX,由母亲YX作为法定代理人,全权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张双意律师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被告为株洲市XXXX村民小组。
案涉株洲XX机场改扩建征地项目,XX组获土地补偿、青苗补助等合计超242万元,扣除社保、村级公益资金后可分配资金209万余元,组内按36人、人均58205.6元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原告父亲ZX1、母亲YX此前已通过二审判决确认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村组重新制定分配方案时,仅认可原告父母分配资格,以原告户籍不在本组、长期不在本组居住为由,直接排除ZX分配名额,拒绝向其发放人均五万余元征地补偿。
原告虽户籍登记在外婆家XX组,但从未分得田地、林地,从未享受该村任何征地收益;2023年原告及其母亲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XX村集体成员身份,仅保留XX村XX组成员资格。因村组拒不认可未成年人成员身份,原告方委托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核心诉求:确认ZX具备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均等征地分配权益,诉讼费由村组承担。
二、张双意律师辩护代理核心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梳理全案法律逻辑,搭建完整证据链条,精准锁定案件胜诉关键点:
固定客观事实证据:调取XX村村委会书面证明、成员身份放弃承诺函、父母此前二审生效判决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公告、村组分配方案、分配明细表等全套书证,证明原告无其他集体权益、父母属本组合法成员、案涉补偿标准清晰。
锚定新法核心法条:重点援引2026年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子女,集体应当确认为成员,驳斥村组“户籍不在本组即无资格”的片面抗辩意见;同时结合成员资格“不能两头占、不能两头空”裁判规则,论证原告已书面放弃外村权益,生存保障依附父母在XX组承包土地。
庭审直击被告抗辩漏洞:针对被告提出的户籍、居住、双重身份三大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原告系未成年人无独立生活能力,随父母在本组生产生活,以本组承包土地为生存基础;户籍未迁入不代表丧失成员资格,成员资格认定需综合生产生活、权利义务、生存保障多重标准,不能单一以户籍一刀切;原告已书面放弃外村集体身份,不存在双重受益情形。
紧扣司法解释强化诉求:引用最高法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即有权主张对应份额补偿,村组民主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法律剥夺未成年人法定权益。
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张双意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确认原告ZX享有株洲市渌口区XX镇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全部由被告XX村民小组承担。
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凭生效判决要求村组补发人均58205.6元征地分配款,同等享受本组后续所有集体收益、土地征收相关福利。
四、张双意律师案件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新法,突破村组传统确权误区:率先运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育子女确权条款,纠正基层村组仅以户籍否定未成年人集体权益的普遍错误做法,形成本地同类案件参考判例。
完整证据闭环,全面推翻被告全部抗辩:整合村委会证明、生效裁判、书面承诺、承包权证、征地文件多维度证据,彻底瓦解被告“户籍不在本村不具备资格”的全部主张,庭审说理完整被法院采信。
维护未成年人征地平等财产权:为未成年人争取法定集体分配权益,打破村组区别对待子女、侵害妇女家庭子女征地收益的惯例,保障农户子女平等财产权益。
低成本高效维权,一次性确权兜底:通过民事诉讼一次性永久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不仅追回本次五万余元征地补偿,同时保障当事人未来数十年集体分红、土地征收、福利分配全部权益,实现一劳永逸确权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