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为小型加工生产企业,具备完整营业执照、生产资质与安全检测材料,正常开展生产加工业务。某基层单位下设的内部办事机构,在安全生产专项排查过程中,现场巡查后口头认定车间存在消防隐患,未现场核实隐患具体点位、未向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未给予限期自查自纠时间,直接在企业配电箱、生产设备处粘贴封条,以查X强制措施强制企业全面停工停产。
该XXX为由内设机构直接作出,未以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名义出具查X决定书,未载明查X依据、查X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与救济途径,无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笔录。企业当场提出异议,说明可以立即整改隐患,请求先整改后核查,该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未记录申辩内容,坚持当场封控厂区关键生产区域。
企业停工后订单违约、生产线闲置,产生持续经营损失。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本次XXX政强制措施无效,判令立即拆除封条、解除查X。
庭审中代理律师逐项列明违法要点:其一,案涉实施查X的机构仅为机关内部办事部门,无法律法规授予独立行政执法权限,不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无权单独作出查X决定,属于重大明显违法。其二,《行政强制法》要求实施查X前需核查事实、告知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申辩,本案直接封停设备,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未履行前置法定程序。其三,查X强制措施仅适用于存在紧急危险、不立即控制将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害的情形,本案隐患可通过现场整改消除,无必须当场查X的紧迫性,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不成立。其四,查X未标注法定查X期限,无限期封控企业生产场所,超出行政强制合理边界。
被告辩称内设机构受上级单位委托开展排查,查X属于临时管控措施,程序瑕疵不影响行为效力。
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无权独立实施查X这类损益性极强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且执法流程缺失告知、听取申辩、区分隐患紧急程度等必要环节,查X缺乏事实与适用前提,不具备行政行为合法基础。
判决结果
确认案涉查X车间、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全部封条,解除对原告生产区域的查X限制;
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律师总结
很多基层执法中会出现临时工作组、内部科室直接贴封条、扣押物品的情况,这类机构大多没有独立执法权。企业遭遇突击查X、断电封场时,第一时间核实执法单位主体身份,索要正式书面强制文书。若对方无法出具合规手续、无合法执法主体,该强制行为可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企业可通过诉讼快速解除限制,减少停产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