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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索要 282 万停工赔偿,罗春玉律师二审力挽狂澜大幅减损近 6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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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两份鉴定文书、两套计价标准,一审混用报告造成损失重复核算。我指出高价鉴定方案仅依据施工方单方材料,缺乏客观佐证,举证施工方管理过错及未止损事实,说服二审法院采信定额标准,大幅压降赔偿金额,为财政单位挽回大额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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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停工窝工损失索赔抗辩、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质证、二审改判减损、财政类公建工程纠纷处理

代理方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事业单位发包方,全程二审诉讼代理,对抗施工方高额停窝工损失索赔,申请下调赔偿数额,纠正一审重复计算问题,主张采用客观定额鉴定标准核算损失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赔付一百三十六万余元的判项,改判发包方仅需承担停窝工损失六十七万八千五百三十七元,减少赔偿近六十九万元;重新划分一审二审诉讼费与鉴定费承担比例,大幅减轻委托人诉讼支出;驳回施工方超出合理范围的全部停工损失诉求

本案存在两份鉴定文书、两套计价标准,一审混用报告造成损失重复核算。我指出高价鉴定方案仅依据施工方单方材料,缺乏客观佐证,举证施工方管理过错及未止损事实,说服二审法院采信定额标准,大幅压降赔偿金额,为财政单位挽回大额资金损失

案情内容

我方委托人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因自有音视图修缮项目与外地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周期内,因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图纸多次重大设计变更等事由,工程断断续续停工数百天。施工企业完工后,以长期停工产生人员、机械、建材租赁、现场看护等多项窝工支出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各类停工损失合计二百八十余万元。

案件一审阶段,施工企业提交两份鉴定材料,一份早年价格评估报告,一份覆盖全部施工周期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两套截然不同的核算方案。方案一按照施工企业自行上报的人工、设备租赁高价计算,索赔总额接近二百八十三万;方案二依托建设工程XX用行业定额标准测算,损失仅六十七万余元。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区分两份鉴定重叠的停工时段,混合采信两份报告数据,既引用早年评估报告金额,又直接采用偏高的市场价方案核算损失,叠加计算后判令我方委托人赔付一百三十六万余元停工窝工损失。

委托人作为财政资金单位,无力承担高额赔付,委托我全权处理二审上诉事宜。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案卷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出多项关键抗辩要点。

首先指出一审判决核心事实错误,两份鉴定报告覆盖的停工区间大面积重合,一审同步采信两份报告,造成管理人员薪酬、周转建材租赁费用重复计算,整体计算逻辑存在明显漏洞。同时高价计价方案仅依靠施工方自制收条、工资表,没有配套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正规银行工资流水支撑,市场单价无统一行业参考,数据主观化严重,不具备裁判采信条件。

其次固定施工方自身过错相关证据,当地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停工整改文书能够证实,该施工企业存在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缺失、未建立农民工保障台账、未按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多项违规问题,自身管理缺陷是加剧停工、扩大损失的重要因素。工程长期停工期间,施工企业没有采取人员遣散、设备退场、解除建材租赁合同等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自行承担对应损失责任。

另外针对施工方主张的现场看护费、闲置施工机械、重复周转材料赔偿等项目逐一质证,提交监理现场勘验笔录、委托人此前已完成补偿的支付凭证,证明部分机械设备现场并未实际存放,部分建材损耗费用已提前赔付,相关款项应当全额扣除。

二审庭审中,我向合议庭完整对比两份鉴定的资质、计价法律依据差异,论证行业定额方案更加客观公允,结合民法典中发包人停工损失过错分担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采信定额鉴定标准核算损失。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认定一审存在重复计算、计价标准选用不当问题,同时认定施工企业未尽合理止损义务,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作出改判,将赔偿金额从一百三十六万余元下调至六十七万余元,为委托人减少近六十九万元赔偿款项,同时重新分配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分摊比例,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切实保护财政单位国有资金不受不合理损失。


  • 1970-01-01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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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玉律师原就职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公司类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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