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L,女,相关身份信息脱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拘留、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 DSC,某律所律师。
辩护人 HB,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Q,曾用名脱敏,相关身份、住址信息脱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WX,女,身份、住址信息脱敏,因涉嫌本罪被刑拘后监视居住。
辩护人 CW,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YX L,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刑拘并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 SSJ,某律所律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脱敏起诉书文号指控 LL、XQ、WX、YX L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应诉。
检察院指控:2022 年起 LL 购入各类散装肉干,雇佣 XQ、WX、YX L 在两处脱敏地址窝点翻包,将普通肉干灌装至牛肉干包装,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超百万元。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获大量伪劣成品、散装原料,检测证实无牛源性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巨大。相关人员先后被传唤、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四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LL 为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XQ 构成自首,并出具差异化量刑建议。
四被告人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LL 辩护人以自首、初犯、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从轻;
禹佳律师作为 XQ 指定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从犯、具备自首、认罪悔罪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其余辩护人分别以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基本一致,法院对涉案销售金额予以修正。本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LL 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XQ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WX、YX L 具有坦白情节;LL 到案后销毁证据不认定自首,四人均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从宽。法院采纳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对主犯从轻,三名从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伪劣产品、生产工具依法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LL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 XQ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 WX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 YX L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扣押伪劣产品销毁,涉案包装、生产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没收,全部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人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书记员(脱敏)
日期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