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8年3月,申请人(施工方)与被申请人(发包方)分别签订《施工合同【一标段】》和《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申请人承包某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1年返还40%质保金,期满2年返还剩余60%质保金。
工程分批次竣工验收,最晚楼栋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9月7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一标段结算价164XXXX5659.39元、二标段结算价180XXXX3280.91元,合计344XXXX8940.3元。结算定案表同时注明“财务扣除三方材料、罚款、违约金、借款、代扣代缴水电费、保修期内甲方委托第三方维修款、劳保基金等相关款项,再支付工程余款”。
结算完成后,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何映波律师代理申请人应诉。被申请人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扣款项未达成一致);申请人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工程已全部出售故优先受偿权不成立。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结算定案表已确认总造价,被申请人主张的扣款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因工程大部分已出售给小业主,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裁决支持申请人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五个层面:结算定案表签署后扣款项未达成一致是否影响结算完成认定;被申请人单方主张的各项扣款是否成立;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仲裁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被申请人主张应从结算款中扣除第三方维修款、水电费、工程罚款等合计410余万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已通知申请人、第三方维修费用已实际产生、相关扣款经申请人确认。进度款审核一览表明确注明“表中数据只用作支付进度款,不作为结算依据”,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收款台账亦未经申请人确认,仲裁庭据此驳回被申请人绝大部分扣款主张。同时,仲裁庭明确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不构成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有效封堵了发包人常用的拖延付款手段。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申请人,围绕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论证付款条件已成就,以证据不足驳斥被申请人扣款主张,以附随义务论驳回复发票抗辩,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全部支持,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 判决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质保金;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LPR计算);支付质保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8197.72元;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绝大部分。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通过仲裁程序成功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典型范例。仲裁庭明确了结算定案表签署即构成结算完成,发包人事后主张扣款应承担举证责任;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不构成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该案对施工方在结算完成后有效应对发包人拖延付款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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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何映波律师代理施工方,仲裁驳回发包人扣款主张,支持工程款及质保金 | 广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结算后扣款争议 | 何映波律师以证据不足驳斥发包人单方扣款,仲裁支持工程款全部请求 |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 | 何映波律师代理施工合同仲裁案,仲裁庭确认发票附随义务不构成拒付工程款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