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一:某某自然人(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犯),委托辩护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被告人二:某某自然人(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审一审获刑 12 年),委托辩护人:李春翔,上海中联(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涉案企业: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案情概述:父子二人合伙经营消防器材企业,低价购入劣质干粉生产不合格灭火器对外销售,原审一审认定涉案金额近 200 万,判处被告人十二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李春翔律师全程辩护。
办案经过
原审一审宣判当事人获十二年重刑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李春翔律师接手二审、发回重审全流程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李春翔律师全面通读原审全部卷宗、判决书、鉴定报告、银行流水、工人证人笔录,精准锁定原审三大核心事实证据瑕疵:一是原审全额认定全部交易金额为伪劣产品销售额,未区分合格器材、退货订单;二是抽样鉴定程序、样品代表性存在重大质证空间;三是原审未充分区分父子二人主次分工,量刑失衡。上诉阶段,李春翔律师撰写完整上诉状,提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书面意见,成功推动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退回海州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律师重新梳理全案证据,逐项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剔除无质检佐证、已退货、非灭火器交易款项,精准划定仅三家采购商有明确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涉案金额为 913573 元;庭审中分层开展辩护:第一,厘清当事人仅负责收货、灌装、装卸辅助工作,无进货、定价、销售决策权,系典型从犯;第二,针对鉴定样品、抽样程序逐条质证,弱化全部产品均为伪劣的指控逻辑;第三,结合涉案金额大幅核减、当事人仅起次要作用,提出大幅从轻量刑辩护意见,全程针对控方证据漏洞逐一反驳,完整向合议庭呈现当事人参与程度、主观恶性、案件证据短板,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观点,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利。
案件结果
- 重审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李春翔律师全部核心辩护观点,核减涉案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至 913573 元;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刑期由原审十二年大幅改判为三年六个月,罚金同步下调;扣押伪劣干粉、灭火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裁判核心理由:二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其子为主犯;当事人仅从事辅助劳务,起次要作用,依法减轻处罚;仅三家采购商货物有有效不合格鉴定,其余交易无充分证据证实产品伪劣,对应金额不予计入犯罪数额。
- 适用法条:《刑法》第 140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52 条、第 64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