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涉案索赔245万元|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
挂靠主体以企业名义签订器材租赁合同,多份生效裁判确认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企业因连带付款义务被法院扣划资金XXX.11元。企业起诉租赁业务经营者、挂靠人、分公司承包人,主张三方连带赔偿全部扣款损失,案号(2024)豫0505民初3402号。企业诉称租赁经营者伪造印章、虚假诉讼造成自身巨额损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付XXX.11元。租赁经营者否认存在侵权行为,主张企业系自身挂靠管理疏漏,起诉属于恶意缠诉、虚假诉讼。
###办案经过
租赁经营者委托沧州王艳翠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律师调取全部在先租赁纠纷裁判文书,梳理案件十余年完整诉讼脉络,举证历次判决均未认定租赁经营者存在伪造印章、虚假诉讼行为;从挂靠法律关系、债权形成根源、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重复起诉五大维度完整抗辩,阐明企业损失源于自身授权挂靠的管理过错,租赁经营者系合法债权人,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追偿责任仅由挂靠人、分公司承包人承担,驳回企业针对租赁经营者的全部索赔诉求;判令两名责任主体连带支付XXX.11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2.1元由挂靠人、承包人共同承担,租赁经营者无需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诉讼成本。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梳理历年生效裁判,多角度抗辩侵权指控,一审完全免除当事人XXX.11元巨额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