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维权、工程鉴定费用索赔、竣工多年工程质量追责、改扩建与原始施工质量责任划分
代理方向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单位,全程代理一审、二审案件,主张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整改义务,全额赔付司法质量鉴定费用,反驳施工方各项免责抗辩
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至图纸标准的判项,二审改判施工单位全额承担97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驳回施工方要求全盘驳回原告诉请的上诉主张,双方各自承担自身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主张的改扩建前期检测相关费用不予支持
本案施工方以工程使用十五年、我方当事人改扩建破坏结构、鉴定结论无关联性多重理由抗辩,一审仅支持一半鉴定费。我区分两类检测法律属性,论证鉴定仅针对改造前原始施工质量,依据主体结构终身质保规则二审改判施工方全额承担鉴定费,完整保留工程维修诉求,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为本地报社单位,早年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配套圆厅音视图中心地基、梁柱等构件统一约定混凝土强度标准为C30,建筑整体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五十年。2006年施工方完工交付建筑投入使用,双方工程款结算完毕,但未留存完整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2017年当事人计划对该建筑实施改扩建,住建监管部门要求先行开展结构安全检测,报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两次现场检测,产生十余万元检测以及搭建马道配套支出。检测过程中初步发现建筑混凝土强度存在不达标迹象,为固定原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此支出97000元鉴定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总包方提出全套免责抗辩,核心观点分为三点,一是建筑交付使用长达十五年,早已无需承担质量相关责任;二是当事人未办理合规审批擅自改扩建,拆除原有结构、加装钢结构会损伤原始主体,所有检测、鉴定均在改造破坏后的建筑上开展,无法证明当年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三是司法鉴定评定建筑安全等级为Bu级,不影响整体承载,不属于不合格工程,自身无需维修,也不用承担任何检测、鉴定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工程存在原始施工质量缺陷,判令施工方完成整改维修,但以鉴定结果优劣并存为由,酌情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鉴定费,同时驳回当事人主张的改扩建配套检测费、鉴定搭设施工相关费用。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全面梳理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原始施工图纸、完整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部证据,锁定案件核心抗辩突破口。首先厘清两类检测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前期为改扩建备案开展的检测属于行政要求,和原始施工质量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具备合理依据,但诉讼阶段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明确鉴定范围为改造前原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能够剥离后期改造带来的干扰,独立评判当年交付工程是否符合施工标准。
针对对方以长期使用为由免除责任的说法,我引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适用终身质保规则,建筑五十年合理使用年限内,只要查实原始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C30强度标准,施工方整改维修义务不能免除。同时提交全套招标、图纸证据,证明混凝土强度为双方明确约定标准,构件不达标属于法定质量缺陷,不能仅凭建筑暂时无坍塌风险就免除施工违约责任。
二审审理阶段,我完整陈述鉴定费承担的法律逻辑,本次司法鉴定因施工方施工不达标才启动,全部过错归于总包单位,一审对半分摊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代理观点,直接改判由施工方全额承担97000元鉴定费,同时保留要求施工方全面返工维修的核心判决,彻底推翻施工方全部免责诉求,全方位保障建设单位的财产权益与建筑长期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