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某造纸厂为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产品为香烟等纸质包装物的初级产品,安置原国有企业职工80余人,其中残疾职工7人。后因市场需求转型影响,该厂逐年收缩产量,至原国有企业职工基本退休后关停并注销。后税务局风险扫描推送稽查局,企业账面上有600余万元“未分配利润”,税务机关要求老板刘X补缴120万元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
2.办案关键点:接受委托后,唐尧律师及团队成员梳理了该厂从成立到注销的全部账目和记账凭证,发现该厂与同时改制成立的兄弟企业在业务开展和固定资产等的划转中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定价,也没有按“债务重组”一般计税方式处理资产划转。“未分配利润”经过多年的累积数额虽大,但是由于记账方式和账目处理方式错误造成的,并不能发应实际的留存利润。
同时调取了该厂全部工商档案细致分析,最终得出“老板”刘X并非是真正的股东,该厂股东为一家法人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刘X不是该120万元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3.案件结果:税务机关撤回《税务处理决定书》,刘X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