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劳务身亡索赔,赵菊花律师代理企业方大幅降低赔偿损失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二人,系身故货运司机的父母,共同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 被告:某某货运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菊花律师
- 案件背景:司机受安排承运货物途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当场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父母起诉企业,主张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要求企业按 60% 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51 万余元。企业辩称车辆系司机借名购置、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案经过
赵菊花律师接受涉案货运企业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企业赔偿责任比例两大关键问题。律师逐一调取车辆买卖转账记录、货运平台注册信息、运输订单记录、事故认定书、丧葬支出票据等全部案卷材料,精准梳理出车辆实际出资、平台登记司机、订单承接签字等多重事实线索,围绕企业 “借名买车、无劳务雇佣” 的抗辩思路整理完整证据组。庭审中,面对原告方主张高额赔偿的诉求,赵菊花律师分层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先针对劳务关系认定提出多重合理抗辩,同时重点强调司机超载、未保持安全车距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划分主次责任、降低企业赔付金额。全程参与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细致核对原告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剔除不合理索赔项目,充分论证死者自身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完整把控案件全部诉讼环节。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判令被告货运企业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48108 元;
- 驳回原告主张的其余全部赔偿诉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456 元,绝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企业仅负担 262 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举证规则。
- 裁判观点:法院结合购车出资、货运订单承接、提货签字等事实,认定司机与企业存在劳务关系;但司机存在严重超载、未保持安全距离等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据此大幅减轻企业赔偿责任,仅判令企业承担小比例补偿。
五、赵菊花律师办案价值:
赵菊花律师精通劳务侵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代理企业方,成功大幅削减企业赔付金额,剔除数十万不合理索赔。有劳务受害、交通事故纠纷,搜索恩施律师推荐可优先咨询赵菊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