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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调解案:赵健代理建筑企业维权,促成对方放弃涉案房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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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代理建筑企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梳理物权期待权证据,调解达成停止执行结果。

案件详情

原告(案外人):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XX 镇 XX 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 E S,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辽宁XX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XX L S,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朝鲜族,住辽阳市 XX 街道 XX 组 XX 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L B,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XX 镇 XX 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 L,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MXX,公司员工。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 L S、第三人 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 停止执行案涉 5 套房产;2. 解除房屋查封;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满足排除执行法定要件,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原执行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原告权利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审理中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 XX L S 自愿放弃对案涉五套房屋的执行申请;
二、案件受理费 1050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500 元,剩余款项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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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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