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L Y,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XX 区 XX 街道 XX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Y C L、赵健,辽宁XX律师。被告:XX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 XX 路 XX 号,统一社会信用 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Q Y B,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W R F,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L XXX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 返还缺课、课时差额、文化课补习、外聘教师损失合计 56739.5 元;2. 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缴纳菁X教授班培训费,机构承诺由音乐学院在职教授授课,实际仅在校大学生代课,课程大量缺课、师资与宣传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违约行为,原告额外聘请老师产生损失。
被告答辩:合同未约定单课时价格,学员自身经常缺课,机构已完成培训并助力考生录取,不存在违约,各项退费及赔偿诉求无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艺考补习协议,原告缴纳菁X班学费;机构承诺教授授课,实际大量授课人员为在校学生,与收费对应的师资标准不符;合同未约定缺课退费、文化课退费、外聘损失相关条款。
本院裁判:机构未按菁X班标准配备师资,构成违约,酌情判令返还培训费 20000 元;其余各项诉求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 20000 元;二、驳回双方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0 元,原告承担 460 元,被告承担 15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