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出借收款码被起诉退款七万余元,冯丽珊律师法理抗辩,法院驳回全部追责诉求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冯丽珊律师 在线
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出借收款码被起诉退款七万余元,冯丽珊律师法理抗辩,法院驳回全部追责诉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被告东莞市塘厦A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B某)委托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冯丽珊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应诉原告CX提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告CX通过车友群结识DX,委托其维修车辆、采购配件,累计转账各类款项合计1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款项通过A汽修中心收款二维码支付。后原告取消维修,取回车辆与部分配件,仅收到DX退还10000元,遂起诉要求A汽修中心、DX共同返还货款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诉称DX系汽修中心业务经理,汽修中心出借收款码收款,应当共同承担退款责任;被告D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丽珊律师代理A汽修中心出庭抗辩,主张双方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汽修中心仅出借收款码,款项收到后已转付DX,不应承担退款义务。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梳理全部转账流水、经营者与DX微信聊天记录,固定收款后即时转付、仅扣除手续费、双方存在私人借款及配件交易的完整证据;

  厘清交易完整流程:原告全程仅与DX沟通维修事宜、车辆交付取回地点不在汽修中心经营地址,原告从未与汽修中心直接磋商;

  围绕合同相对性核心抗辩,出具答辩意见,区分“出借收款码代收款项”与“承揽合同相对方”两种法律关系,论证汽修中心并非案涉承揽合同当事人;

  庭审完整举证质证,清晰说明汽修中心未占有、截留案涉款项,无维修、退款承诺,不存在共同还款法定情形;

  针对原告主张的退款金额、责任主体逐一反驳,辅助法院重新核算应收退款金额,大幅降低涉诉标的责任风险。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XX法院作出(20XX)粤X民初X号民事判决,全部采纳冯丽珊律师代理抗辩意见:

  认定案涉承揽合同仅约束原告CX与被告DX,判令DX向原告返还修车费XXX元,并自20X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原告对东莞市塘厦A汽车维修中心全部诉讼请求,汽修中心无需承担任何退款、付息责任,成功完全脱责;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责任划分,大部分费用由DX承担,仅少量由原告自行负担。

  四、律师价值

  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代收款项与合同主体,帮助被告汽修中心彻底免除七万余元债务清偿责任;

  完整调取转账、聊天凭证形成抗辩证据链,查清款项流转细节,打消法院认定汽修中心共同担责的可能性;

  重新核对配件交付明细,纠正原告虚高退款诉求,合理下调最终应付退款总额;

  被告DX缺席庭审不利局面下,通过扎实证据与法理抗辩,实现委托方零责任胜诉结果,规避经营巨额损失。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广东东莞冯丽珊律师

  1、出借店铺收款码给他人代收货款,事后被买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退款、赔偿责任;

  2、个体工商户、汽修门店、服务商被客户起诉,误以为员工/合作人交易需要门店兜底担责;

  3、仅提供收款渠道,未参与磋商、供货、维修、售后,却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4、交易相对方失联、拒不出庭,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收款商户承担全部债务;

  5、原告单方自行核算退款金额虚高,缺乏完整配件交付、对账凭证,需要律师举证核减金额;

  6、承揽、买卖类纠纷中,分不清实际交易主体与代收主体,不清楚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冯丽珊律师深耕合同、承揽、商事维权案件,擅长商户、个体工商户应诉抗辩,可提供证据梳理、交易事实还原、答辩方案起草、庭审全程代理、涉案金额核算抗辩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托合同相对性、款项流转证据区分责任主体,帮助出借收款码、仅代收资金的商户免除不必要债务,守住经营财产安全。

  六、案例总结

  本案是出借收款码被诉、代理商户完全免责的典型商事胜诉案例,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收款汽修中心,主张七万余元退款由汽修中心与实际交易人共同承担,存在商户全额担责的重大风险。冯丽珊律师接受汽修中心委托后,深挖全部资金流转、沟通记录证据,紧扣合同相对方核心法理,清晰区分代收行为与承揽合同义务,即便实际交易人DX缺席庭审,法院仍认定汽修中心未参与交易、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帮助委托人完全脱责。同时律师核对配件交付记录,修正原告不合理的退款计算方式,合理下调债务金额。本案充分证明,出借收款码不等于要共同承担合同债务,遭遇此类无端诉讼不必被动认赔,及时委托专业商事律师固定资金流转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可有效规避数万至十余万元经营损失。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冯丽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冯丽珊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冯丽珊律师
14419202****1362 执业认证
  • 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40号A座2楼
冯丽珊律师,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的期间,...
  • 180 3333 1616
  • 1803333161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