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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承包权证撤销行政复议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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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盟律所征拆团队第一时间调取此前仲裁裁决、法院生效判决书,文书已明确当事人姐姐、姐夫早年分户,不属于案涉二轮承包户,天然不享有草场承包权益,直接推翻旗政府依据“家庭内部协议”分割草场的实体基础,从事实层面瓦解被申请人全部答辩逻辑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内蒙古鄂尔多斯某镇牧民,为已故原草原承包户子女。二轮草原家庭承包时,其家庭合法取得2101.801亩草牧场承包经营权。2018年,当地旗政府向当事人核发1759.56亩《草原承包权证》,其中约350亩草场长期由当事人姐姐、姐夫占用。此前姐姐、姐夫曾就草场分割提起仲裁、民事诉讼,仲裁委与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均明确二人1996年已分户,不属于案涉承包户家庭成员,不享有案涉草场承包经营权。

2025年村委会走完“四议两公开”流程后,镇政府要求重新分割草场,将当事人原有1759.56亩承包面积调减至1400亩,划出270亩划归其姐姐、姐夫;同年77日,旗人民政府直接向姐姐、姐夫核发新《草原经营权证》。当事人多方维权无果,委托京盟律所征拆团队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核发的草原经营权证。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村委会、镇党委是否有权直接处置农户个人草场权属纠纷、申请变更草原承包权属登记;

②旗人民政府直接办理草原权证变更登记,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法定主体要求;

③调整草场、核发新证前,行政机关未告知、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办证程序是否违法;

④仅依据村级民主决议调整确权草场,无自然灾害等法定调整事由,实体上是否违反草原承包法律规定。

3. 被申请人旗人民政府答辩抗辩意见

一是存在家庭草场分割内部协议,原承包户早年已约定划分350亩草场交由当事人姐姐、姐夫经营;

二是村集体先后两次开展“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形成草场分割决议,并报送林草局申请权属变更;

三是林草部门完整审核村级决议、地界材料,发证材料齐全,颁证事实、程序、法律依据均合法,权证应当维持。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生效司法文书已确认当事人姐姐、姐夫不具备案草场承包资格;个人草场权属纠纷依法应由乡镇政府受理处置,村委会无权直接分割确权草场;依据不动产登记法规,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法定办理机构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旗政府无权直接发证;行政机关调整当事人确权草场、核发新证前,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且不存在法定草场调整事由,仅以村级决议改动已确权承包草场,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牧民长期稳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委托团队提起复议,申请撤销违法《草原经营权证》。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个人草场权属争议法定处理主体为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直接划分草场并申请变更登记,属于越权处置;草原权证变更依法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旗政府直接发证主体不适格;调整原有确权草场、新发权证前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无自然灾害等法定情形,仅依靠村级“四议两公开”调整已承包草场,违反草原承包相关法律规定。

2. 复议裁决主文: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撤销旗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姐姐、姐夫颁发的《草原经营权证》。

3. 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不服本次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调取生效裁判文书,从根源否定对方草场权属资格

京盟律所征拆团队第一时间调取此前仲裁裁决、法院生效判决书,文书已明确当事人姐姐、姐夫早年分户,不属于案涉二轮承包户,天然不享有草场承包权益,直接推翻旗政府依据“家庭内部协议”分割草场的实体基础,从事实层面瓦解被申请人全部答辩逻辑。

2. 分层厘清基层自治与行政法定职权边界,指出村级决议不能凌驾法律

团队清晰区分村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权限与法定土地权属处置职权,向复议机关阐明:村级自治程序仅用于村内集体事务协商,无权处理农户个人确权草场权属纠纷,更不能直接变更政府已核发的承包权证,村级决议不具备变更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力,基层组织越权形成的分割方案自始无效。

3. 精准引用不动产、草原承包两类法规,同时指出颁证主体、实体双重违法

团队分别援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三组核心法条,分两层论证违法:一是登记主体违法,草原权属变更专属不动产登记机构,旗政府自行发证主体不适格;二是实体违法,承包期内无法定重大事由,不得随意调减农户确权草场,单纯依靠村级文件调整草场不符合法律硬性要求,法律说理完整闭环。

4. 直击程序重大缺失,论证未听取申辩构成可撤销硬伤

团队重点强调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草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必须履行书面告知、现场核查、听取陈述申辩法定流程;本案调整大面积确权草场、另行核发权证全程未通知当事人,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程序存在根本性瑕疵,是复议机关撤销权证的关键理由。

5. 完整搭建全套证据链条,事实、文书、法规一一对应

团队统一归集二轮草原承包合同、原始草原承包权证、仲裁及法院生效文书、村级调整草场文件、新草原经营权证等全部材料,分类整理证据目录,每一项违法事实均配套书面证据,不存在口头陈述无佐证的情形,大幅提升复议机关采信度,夯实撤销权证的证据根基。

6. 复议全流程一站式代理,大幅降低牧民维权成本

从梳理草场承包完整事实、调取司法裁判档案、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专业代理意见,到对接鄂尔多斯市政府复议部门、针对旗政府答辩出具书面反驳材料,全部工作由京盟律所征拆团队全权处理。牧民仅需提供草场承包原始证件,无需自行跨部门调取司法材料、研读土地草原复杂法规,省去大量奔走沟通成本。

7. 胜诉后长效规划草场权属保护方案,杜绝再次侵权

权证撤销后,团队向当事人完整讲解草原确权、权属争议处理法定流程,梳理后续草场地界复核、权证保全、村集体违规调整草场的应对方案;预判村集体、行政机关再次以内部决议分割草场的风险,提前告知再次复议、行政诉讼维权路径,长效保护牧民数百亩草原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受侵犯。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身处内蒙古XX,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京盟律所征拆团队

1. 二轮确权承包草场,村委会仅凭“四议两公开”随意分割、调减农户草原面积;

2. 分户子女、亲属无二轮承包资格,村级组织擅自将确权草场划分给第三方并办理权证;

3. 旗、乡镇政府绕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违规核发、变更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4. 调整草场、变更权证前未告知牧民,未给予陈述、申辩、听证机会;

5. 无自然灾害、征地等法定事由,行政机关擅自改动已确权草原承包面积,侵害牧民草场经营权。

京盟律所征拆团队长期深耕内蒙古草原承包确权、草场权属争议、违法颁证行政复议案件,精通《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内蒙古草原管理地方政策,擅长区分村级自治权限与行政法定职权,精准识别越权调整草场、颁证主体不适格、程序缺失、实体违法等多重问题,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违法草原经营权证,稳定牧区群众草原承包关系,一站式处理内蒙古草场权属确权维权案件,切实维护牧民合法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益。


  • 2025-06-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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