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高某某,男,户籍地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宁波XX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68532元
(13个月×12964元/月=16853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370元
(10个月×7437元/月=7437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70元
(10个月×74370元/月=7437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足部分79348元
(7个月×12964元/月-已发5个月×2280元/月=7934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0元、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00元[(80年-40年)÷2×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维护保养费50400元[(80年-38年)×15000元×8%]、护理费2007元(223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交通费500元
以上1-5项仲裁请求合计764977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16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工作,岗位为压铸车间领班。每月工资13000元左右(含社保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底奖金等),由银行代发。
2022年6月22日20点45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压铸车间操作设备,在打开安全门取产品时,右手指被机器设备压伤。申请人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严重挤压伤:2-5指毁损性离断。
2022年8月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12月15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七级。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3年2月13日,因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含后续费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