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合计预缴 6500 元 (微信 4500 元,现金 2000 元)。住院期间,XXX 祖辈护理一周后,由 XXX 母亲陪护至 5 月 4 日;校方工作人员曾携慰问品前往医院探望。因烫伤恢复尚可,XXX 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返校上课,未办理出院仅保留病床。5 月 4 日至 6 月 9 日在校期间,由班主任照料换药。
后续 XXX 祖辈在校门口静坐两月、向校方施压,家长还将受伤照片发布短视频平台。
校方答辩意见
学校日常开展安全宣讲、签订安全责任书,多次组织法治、交通安全宣教,定期开展安全主题班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已尽安全教育义务。
认可学生受伤事实,但主张伤者自身存在过错;质疑原告主张的住院、护理时长,称伤者未实际休学,还要求原告补缴学费 18100 元。
已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原告诉求存在不实、不合理之处,不予认可,保留起诉原告侵权追责的权利。
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XXX 就餐途中与 WYF 跑动,走路时回头张X,不慎被食堂工作人员放置的开水桶绊倒,右上肢、双下肢被开水烫伤。校方人员第一时间冷水冲洗后送医,并通知家属。伤情诊断为多处热液烫伤,2023 年 6 月 9 日校方代办出院,登记住院 62 天。
住院期间校方垫付医疗费 3839.32 元;后续 XXX 多次赴外地医院治疗,自行支出医疗费 8907.04 元、交通费 1462 元。
法院裁判观点:食堂工作人员履职失职,校方未尽人员管理培训义务,承担主要过错;XXX 行走疏忽承担次要责任,认定校方承担 80% 赔偿责任、XXX 自担 20%。校方主张伤者故意碰翻水桶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法院核定全部损失合计 80492.01 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复读学费损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不服判决可于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材料,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限高、失信惩戒等措施。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脱敏)
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