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投资人扎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XX、韩XX;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桃,桑X某某(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 1:香格里拉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组长叶X某。原审第三人 2:中国某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XX某某分公司,负责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件核心事实:
- 2018 年五境乡政府在《某独加油站迁建申请表》中出具意见,称案涉土地无争议、符合规划,同意迁建;2021 年某独村民小组与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该集散中心,合同载明土地无产权瑕疵;2022 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案涉土地由农用地调整为集体建设用地。
- 韩XX主张案涉土地长期由其使用,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农户申明书、征地赔偿材料等;村民小组及多数村民不认可前述租赁合同,称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表决、签字多非村民本人签署,村小组无权出租韩XX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双方就土地使用权产生分歧。
- 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主张普XX、韩XX在案涉土地上搭建建筑物,侵害自身土地使用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二人拆除地上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 中某化迪X某某分公司基于案涉土地审批文件、租赁合同,信赖集散中心为合法权利人,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 500 万元租金;后云南省政府发布封库通告,因双方土地纠纷拖延,加油站迁建项目失去建设条件,存在国有资产损失风险。
- 乡级政府后续出具复函,载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无果。
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上诉阶段: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云南省迪X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土地权属清晰、政府早期文件已确认土地无争议,即便存在权属争议,其也有权起诉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诉讼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 二审庭审:上诉人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韩XX代理人和桃、桑X某某、原审第三人春独村民小组组长叶X某、原审第三人中某化迪X某某分公司代理人陆XX均到庭参加诉讼。
- 二审举证:二审中原、被告及春独村民小组均未提交新证据;中某化迪X某某分公司提交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回函,证明地块已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地块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建筑;各方对该证据三性意见分歧,法院认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案情综合评判。
-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核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与采信证据,围绕土地使用权是否明确、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本案开展审理。
案件结果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驳回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的起诉。
裁判理由
-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案涉诉争土地未完成使用权登记,无法直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 上诉人仅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用地审批材料,该租赁合同效力尚存争议,不能作为完整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韩XX提交土地使用、征地相关材料,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实质分歧,案涉土地属于法定土地权属争议情形。
- 中石XX提交的自然资源局回函仅能证明土地性质变更、地块存在违建,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 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纠纷,法院暂不具备受理条件,一审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