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迪XX农产品集散中心,投资人扎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某某律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普XX、韩XX,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桃、桑杰某某(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 1:香格里拉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组长叶X某。原审第三人 2:中某化迪XX某分公司,负责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某某律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主张其通过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案涉地块使用权,该地块规划为加油站迁建用地,两被告擅自在地块搭建建筑,侵害自身使用权,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乡人民政府出具文件证实案涉土地使用权存有争议,乡村两级调解无果。
办案经过
原告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排除妨害。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交土地租赁合同、政府审批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农户声明等证据,就土地使用权归属、租赁合同效力展开辩论。法院核查乡级政府复函、双方举证材料,查实案涉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存在实质性权属争议。
案件结果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迪XX农产品集散中心的起诉。
裁判理由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应由政府先行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才可起诉;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民事侵权诉讼。
- 本案双方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实质争议,属于行政前置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