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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争议,专业代理守住土地使用权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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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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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和桃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指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缺少村民民主表决程序、签字存伪,村小组无权出租涉案土地,提交权属佐证材料证实韩某某长期使用地块,清晰论证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主张本案需政府先行确权,有力支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充分维护当事人土地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迪XX农产品集散中心,投资人扎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某某律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普XX、韩XX,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桃、桑杰某某(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审第三人 1:香格里拉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组长叶X某。
原审第三人 2:中某化迪XX某分公司,负责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某某律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主张其通过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案涉地块使用权,该地块规划为加油站迁建用地,两被告擅自在地块搭建建筑,侵害自身使用权,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乡人民政府出具文件证实案涉土地使用权存有争议,乡村两级调解无果。

办案经过

原告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排除妨害。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交土地租赁合同、政府审批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农户声明等证据,就土地使用权归属、租赁合同效力展开辩论。法院核查乡级政府复函、双方举证材料,查实案涉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存在实质性权属争议。

案件结果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迪XX农产品集散中心的起诉。

裁判理由

  1.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应由政府先行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才可起诉;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民事侵权诉讼。
  2. 本案双方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实质争议,属于行政前置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3.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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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桃律师,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理案件经验,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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