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赔偿金、失业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于2024年9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担任售后岗位,月工资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辞退通知》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辩称其仅因工作琐事拿走店内流水账单及售后服务单子欲复印,报警后已归还,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认定“构不成案件”。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失业保险金损失。被申请人辩称解除合法。
仲裁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98.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060.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损失63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