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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追责牵连历史股东 吕昊律师代理后,法院判决该历史股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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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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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权人将公司债务追索至历史登记股东,吕昊律师以股权退出时间、认缴期限、债务形成时间及发起人责任边界为主线,阻断责任不当扩张。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案件详情

一、案情内容

 某公司因经营债务未能履行生效裁判,债权人将公司现任股东、部分历史股东及设立时登记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补充或者连带责任。

 吕昊律师代理其中一名历史登记股东后,围绕其与公司的真实关系、股权退出时间、认缴期限以及案涉债务形成时间展开抗辩,指出股东责任不能因曾有工商登记而无限延伸。法院最终判决该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原告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吕昊律师

 1.公司债权人在执行终本后,起诉现任股东、历史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的;

 2.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已转让股权,却被要求对公司后续债务承担责任的;

 3.债权形成时间明显晚于股东退出时间,仍被主张存在逃避出资、逃废债恶意的;

 4.原告要求原始股东对后续股东的未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5.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被要求在巨额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6.工商登记存在冒名登记、代持登记或者本人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争议的;

 7.案件涉及新旧《公司法》衔接及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

三、吕昊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股权及债权时间线:审查公司设立、历次股权转让、认缴期限、债权形成及执行终本时间,判断责任追索是否具备事实基础。

 2.审查工商登记与真实意思: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签字材料及经营参与情况,识别冒名登记、代持或者形式股东风险。

 3.划定股东责任边界:区分现任股东、历史股东、发起人及受让人的不同责任,防止债权人将他人出资责任不当扩张至委托人。

 4.处理新旧公司法适用:结合股权转让发生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及法律施行时间,提出法不溯及既往和认缴期限利益抗辩。

 5.提出针对性答辩与质证:围绕出资是否到期、转股是否恶意、债权人是否存在交易信赖等核心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并参加庭审。

 6.防控执行衍生风险:同步评估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失信及限制消费等风险,制定诉讼与执行一体化应对方案。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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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昊律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具有北京法院工作经验,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及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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