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内容
某公司因经营债务未能履行生效裁判,债权人将公司现任股东、部分历史股东及设立时登记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补充或者连带责任。
吕昊律师代理其中一名历史登记股东后,围绕其与公司的真实关系、股权退出时间、认缴期限以及案涉债务形成时间展开抗辩,指出股东责任不能因曾有工商登记而无限延伸。法院最终判决该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原告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吕昊律师
1.公司债权人在执行终本后,起诉现任股东、历史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的;
2.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已转让股权,却被要求对公司后续债务承担责任的;
3.债权形成时间明显晚于股东退出时间,仍被主张存在逃避出资、逃废债恶意的;
4.原告要求原始股东对后续股东的未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5.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被要求在巨额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6.工商登记存在冒名登记、代持登记或者本人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争议的;
7.案件涉及新旧《公司法》衔接及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
三、吕昊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股权及债权时间线:审查公司设立、历次股权转让、认缴期限、债权形成及执行终本时间,判断责任追索是否具备事实基础。
2.审查工商登记与真实意思: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签字材料及经营参与情况,识别冒名登记、代持或者形式股东风险。
3.划定股东责任边界:区分现任股东、历史股东、发起人及受让人的不同责任,防止债权人将他人出资责任不当扩张至委托人。
4.处理新旧公司法适用:结合股权转让发生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及法律施行时间,提出法不溯及既往和认缴期限利益抗辩。
5.提出针对性答辩与质证:围绕出资是否到期、转股是否恶意、债权人是否存在交易信赖等核心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并参加庭审。
6.防控执行衍生风险:同步评估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失信及限制消费等风险,制定诉讼与执行一体化应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