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号:(20XX) 粤 XX民终 XX 号,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关系:李道龙律师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代理律师,某律师协同办案。
案件主体: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原审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件起因:A短期内连续和某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四份《某服务协议》,合计支付服务费 108000 元,合同目的为修复与女友感情。后续A认为机构咨询师无专业资质、服务流于形式,未实现感情修复的合同目标,诉至法院维权。
原一审诉讼请求:撤销三份服务协议;判令公司退还服务费 98200 元;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上诉核心主张:合同约定不保证修复结果,已提供 45 次线上、线下咨询;感情破裂源于原告自身、双方债务纠纷,机构无责,请求改判无需退款。
二、李道龙律师代理辩护核心经过(一审 + 二审全程代理原告)
定性格式免责条款无效:案涉合同 “不保证结果、不退款” 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签约时未充分提示说明,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认定无效。
举证证明机构未尽职履约:咨询师无正规行业资质,服务仅简单聊天,缺乏专业解决方案;多份协议连续签订是营销诱导手段,服务未解决原告情感问题,完全未达成合同根本目的。
分配举证责任反驳被告抗辩:商家主张已提供有效服务,却无法举证服务具备专业性、达到合同约定协助效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主张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连带担责:提交证据证明B需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一审法院按全额支持该诉求。
二审固定一审有利事实,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理由:紧扣公平原则、合同目的与举证规则,论证商家收取高额费用却未完成核心服务义务,不予退款违背公平原则,请求维持一审退款判决。
三、一、二审完整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①某咨询服务公司十日内向A退还服务费 75000 元;②B对上述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其余诉求;一审受理费 2030 元,由原告承担 355 元,公司与B共同承担 1675 元。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某咨询服务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675 元由上诉人公司自行承担。
对委托人利好:两级法院均认可原告退款主张,判令咨询机构退还大部分服务费,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一并连带付款,诉讼成本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四、李道龙律师办案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直接击穿商家 “不保证结果不予退款” 的免责壁垒,从根源否定对方抗辩依据。
清晰划分举证责任,抓住商家无法证实专业、有效服务的证据短板,让法院认定商家履约存在重大瑕疵。
同步追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双重付款责任,扩大债权清偿主体,保障当事人回款可执行。
一审形成完整胜诉逻辑,二审稳定抗辩思路,成功阻却商家上诉改判,一次性锁定退款胜诉结果。
五、案件适用场景
婚恋情感挽回、心理咨询、情感疏导类服务合同退费纠纷。
商家利用格式合同设置免责条款,以 “不保证服务效果” 拒绝退款的消费维权案件。
短期内连续签订多份同类服务协议,商家通过营销层层诱导签约及增收、服务未达预期的合同纠纷。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无专业资质,服务内容敷衍、未实现合同约定核心目标的退款诉讼。
公司经营类合同纠纷中,需要一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民商事案件。
商家不服一审退款判决提起上诉,消费者需要律师二审应诉维持胜诉结果。
六、法律服务指引
签约前:审慎阅读服务合同全部条款,重点留意效果免责、不予退款类格式约定;核实从业人员资质,留存宣传承诺、沟通记录,避免短时间内连续付费升级服务。
履约过程:全程保存聊天记录、咨询录音、付款凭证、服务记录,一旦发现服务敷衍、无专业解决方案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
纠纷发生后:尽快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梳理全部证据,主张无效格式条款,同时视情况追加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升回款保障。
二审阶段:依托一审已查明的有利事实,围绕举证规则、公平原则、合同目的组织答辩意见,稳定胜诉成果,防止一审退款判决被撤销。
七、案例总结
本案是情感咨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李道龙律师作为原告A的代理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格式条款、举证责任、公平原则等法律依据,完整驳斥咨询机构全部抗辩意见。一审成功促成法院判令商家退还 75000 元服务费,且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商家上诉,律师二审延续完整抗辩逻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清晰展现律师在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识别无效免责条款、固定商家履约瑕疵证据、拓宽债务承担主体、一二审连贯维权,帮助消费者挽回大额服务费损失,同类情感咨询、付费服务退费纠纷当事人可参考该维权思路委托律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