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号:无,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另案处理(不作为犯罪行为)
委托关系:李道龙律师代理嫌疑人A。
案件主体:受害人(幼女,案发期间刚满12周岁),辍学跟父母打工,A(案发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同样辍学跟父母打工。
纠纷经过:20××年 ×月,二人因打王者荣耀相识,进而网恋,不到一个月,双方奔现,因二人均没有收入来源,遂在附近逛公园,在逛公园途中偶遇一人烟稀少的公共厕所,遂合意去厕所内发生亲密关系。其后,在B的引导下,双方在厕所隔间发生了关系,而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双方再次在该厕所内发生一次性关系。其后没过多久,B移情别恋,双方分手。没过多久,B认识嫌疑人C(已满18周岁),双方再次发生性关系多次,因没有采取安全措施,C让B吃避孕药时被B父母发现,发现时B刚满13周岁。在公安机关供述中,B承认还与A及其他人有发生性关系,但是目前只有A微信还在,可以找到。公安机关遂以强奸罪立案将A和C抓获。
核心争议:A在与C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其为幼女,A是否构成强奸罪。
二、李道龙律师代理核心办案要点
固定公司单方违法辞退证据:设法找到聊天记录,在早期聊天记录中,B自称已满16周岁;
精准补捉细节信息:结合其外貌、身高、体重及表现(指导A完成性行为)、A在与B发生关系前从未与他人发生关系,即第一次及A实际年龄等综合考量,发生关系时,A应当可以推定不清楚B为幼女。
寻求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作细化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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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受害人家属促和解:通过多种途径,终联系上受害人家属,并晓之于情动之于理,诉说双方抚养孩子不宜,都有属于管理孩子的情况,也未造成受害人怀孕、流产,真实表达诚意道歉,最终促成15000余元和解,尽可能减少受害人及家属异议所导致的不确定因素
三、结果
收到律师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及时对B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补交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后,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措施,另外一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B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李道龙律师办案核心价值
敏锐抓住本案细节,包括受害人女士长相、身高及体重、行为等,以微信谎报年龄锁定自认年龄与长相相符,作为不满16周岁的少年,嫌疑人A认知判断大概率不能推断B为幼女,结合双方发生关系次数仅2次,再结合律师对法律的深入了解,找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法条依据,又积极促成和解谅解,本案才终获圆满,作无罪处理。
五、案件适用场景
未成年人早恋期间偷食禁果发生性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且年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犯罪的年龄之情形。
六、法律服务指引
证据留存是关键,交往期间的微信、短信记录,能说明自愿和谎报年龄;指导完成男生初步完成性行为细节,结合公安供述,说明受害女孩比较随便,嫌疑男生不存在恶意,引诱等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积极补偿达成谅解,避免因受害人及家属异议导致争议加深。
七、案例总结
近年来,涉嫌幼女性侵(强奸、猥亵)等类型的犯罪频发,而且未成年涉及犯罪也在逐年上涨,其中不乏网络、手机等功能导致未成年看到诸多擦边涉黄内容,加之时代变化之下,未成年人发育较早,家长忙于工作属于正确引导等综合因素往往是此类事件的综合诱因。但是因为未成年心智不成熟,往往在偷食禁果时不采取安全措施,事后可能因为小事而闹分手,导致双方心生怨恨或意外怀孕,导致案发。对于此类事件,应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为主,让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找到人生方向,而不是沉迷游戏或其他一些不适合的行为,正确引导,积极向上,加强法治宣传,警示风险,往往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其次是事发后,保留证据,可以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