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X,男,学生。
法定代理人:包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负责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阿拉善盟XX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该公司经理。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9日19时55分,被告刘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阿拉善左旗xx街都xx市门前与原告赵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先后在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被告刘X系“xxx购”平台外卖配送员,其所属阿拉善地区代理商为被告阿拉善盟XX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系劳务关系。该公司为刘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评定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赵X法定代理人委托后,彭佩荣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本案涉及外卖骑手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界定、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补课费”是否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等多个争议焦点。
彭佩荣律师首先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阿拉善盟XX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明确了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避免了仅向个人骑手追偿而难以执行到位的不利局面。同时,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方收集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补课费发票及情况说明等完整证据链,并依法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为赔偿数额的精确计算提供了科学依据。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雇主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营养费、护理费按当地标准赔付,而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补课费、复印费等均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彭佩荣律师据理力争:针对补课费,强调原告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必然影响学业,补课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损失,且有发票及情况说明佐证,应当予以支持;针对鉴定费,主张该费用系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方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代理意见,对补课费12000元、鉴定费2100元予以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系为被告阿拉善盟XX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劳务,雇员履行职务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5063.56元;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补课费、鉴定费共计185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被告阿拉善盟XX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38元,两被告各按比例负担相应部分。
本案判决明确了外卖平台配送员致损案件中雇主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划分规则,特别是将未成年人“补课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加入了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