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刘XX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刘XX与配偶刘XX(已故)共育有四女,即原告刘XX、被告刘XX及第三人刘XX、刘XX。刘XX于2025年4月19日去世,未留遗嘱。
原告刘XX诉称,被告刘XX自2013年起代为保管父亲刘XX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父亲去世后,其名下工资账户及现金被被告频繁取用,余额极少。原告认为被告处保管有父亲的工资收入及存款共计约185万余元,要求依法分割。原告委托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郭X、杨一鸣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刘XX辩称,其未代管父亲财产,每月取款后均已如数交给父亲,用于其与同居伴侣孙x的生活开销、保姆费、给晚辈的红包及金饰等,父亲生前已将财产分配完毕。第三人刘XX、刘XX则均表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被继承人刘XX在去世前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直接影响到其财产处分的效力;二是在被告处保管的、属于刘XX的款项具体金额及应如何分配。
为论证刘XX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代理人郭X、杨一鸣律师从病历资料入手,重点举证了刘XX于2022年9月起开始服用治疗中度至重度阿尔茨海默症的“盐酸美金刚片”及“盐酸美金刚口溶膜”的医疗记录,并结合其后续在护理院被明确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存在生活不能自理、行为异常等症状的出院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一主张最终获得法院采纳,认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刘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收入应纳入遗产审查范围,有效限缩了被告可主张的财产处分自主权范围。
针对财产金额,代理人协助法院梳理了刘XX名下银行账户自2022年9月后的工资及补贴收入,合计约96万余元。同时,紧扣原告方提交的2025年5月24日家庭谈话录音,该录音清晰显示被告自认在2023年5月从刘XX柜中清点出24万元现金,且此前还保管有80万元存款。法院最终将24万元现金纳入遗产范围,但认定80万元属此前刘XX意识清晰时的处分行为,不予审查。被告主张将款项已用于父亲生活、保姆费、给晚辈购买金饰(14万元)及为女儿治病(70万元)等,代理人对此进行了严格质证,法院最终只对其中合理开支(保姆费32万元、金饰14万元、生活费及其他13万元)予以扣除,认定被告处尚存遗产61万元。因被告多年来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对其多分,判决其支付原告及两位第三人各15万元。全程中,杨一鸣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在证据筛选、法律焦点论证及庭审质辩中发挥了专业作用。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第三人刘XX、第三人刘XX珠各15万元,并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XX去世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自2022年9月起刘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收入及后被查实的24万元现金共计120万元应纳入遗产计算。在扣减保姆费32万元、购买金饰14万元及生活医疗等费用13万元后,剩余61万元为可分割遗产。鉴于被告对父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其在法定继承基础上予以多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