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一方挥霍财产及过错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原告孙XX(女)与被告翟XX(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已成年。原告孙XX委托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吴x律师及杨一鸣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翟XX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原告孙XX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被告长期居住在外地,对家庭不闻不问。被告隐瞒原告将夫妻唯一住房抵押借款,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包括大额打赏网络主播、向案外人转款“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家务补偿及损害赔偿。被告翟XX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赠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贷款用于投资经营,打赏属于日常消费。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隐瞒并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的性质认定及债务归属、以及原告主张的家务补偿和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在接受原告孙XX委托后,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吴x律师与杨一鸣律师迅速展开案情研判与证据梳理。针对被告辩称房屋系其父亲赠与个人所有的观点,代理人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指出该房屋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所得,且无证据证明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该主张最终获得法院采纳,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被告将房屋抵押借款并大肆挥霍的行为,代理人并未止步于被告自行提交的有限材料,而是敏锐地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并推动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名下全部银行账户自2022年起的完整交易流水。通过对海量流水的逐笔梳理,精准锁定了贷款资金去向:230万元贷款中,除5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外,剩余大部分被转入证券账户炒股亏损,更有高达数十万元的资金被频繁用于“抖币/钻石充值”及向案外人转款“520”“1314”等包含特殊含义的金额。其中仅打赏主播一项即累计近45万元,转账给案外人特殊含义款项数千元。这些关键证据彻底击穿了被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证明了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代理人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了被告系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并主张损害赔偿。虽然原告主张的家务补偿因被告自愿承担成年子女生活费等因素未获支持,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挥霍及转款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酌定支持了4万元损害赔偿。杨一鸣律师全程深度参与本案的证据整理、财产线索分析及庭审辅助工作,为案件的精细化办理贡献了重要力量。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翟XX离婚;涉案南京市xx区xxx2号xx01室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来源及贡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04万元(占40%份额);被告擅自抵押房屋所负剩余贷款230万元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4万元及车辆折价款等,合并执行被告共需支付原告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及感情破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个人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