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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周某某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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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收条金额限制、原告自认锁定及主体资格争点等多维度防御,成功将原告主张的4万元返还请求降至28000元(降幅达30%),并为当事人大幅减少了利息损失,体现了律师在合同纠纷被告代理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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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刘XX诉周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承包的某医院礼堂改建项目中的食堂及超市承包给原告经营餐饮。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承包费用4万元(含好处费1万元),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承包费用3万元。原告进场经营约一个月后因故退场,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收款系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且收条金额为3万元、4万元主张无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关系终止后,被告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诺由其本人向原告返还承包费,双方已就此达成约定,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辩称系职务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且其在聊天中明确表示“我转”而非“公司转”,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返还数额,原告自认1万元系好处费且曾主张“先退28000元”,故认定退还数额为28000元。判令:

  1. 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28000元及利息(按起诉时LPR标准计算);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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