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名下投保车辆出险后车辆报废,向承保保险公司主张车损及鉴定费用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出险时未年检为由,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拒赔。一审保险公司败诉后提起上诉,当事人委托刘志杰律师二审应诉,主张保险公司未依法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免赔条款不生效。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案件证据:核对保险单、事故证明、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发现保险公司仅提交制式保险条款,无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提示告知凭证。
2. 锁定法律核心: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同时完成醒目提示 + 明确说明,缺一不可,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3. 庭审抗辩:指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向投保人解读未年检免赔条款,仅条款文字加粗不能等同于完成法定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损失与鉴定费合计 53792 元,二审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四、办案心得
车辆未年检并非必然免赔,保险公司承担严苛举证责任;仅对条款加粗不足以免除赔偿责任,必须留存投保人确认知悉免责内容的书面材料。遇保险公司以车辆年检、改装等理由拒赔,可重点核查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证据。
五、适用场景
机动车车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合同免责效力争议类案件。
六、服务指引
车辆出险遭保险公司拒赔,可携带保单、事故认定书、维修 / 鉴定材料咨询,律师将核查保险公司免责告知流程,通过诉讼追回理赔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