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当事人骑行二轮摩托与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我方主责、对方次责。事故造成当事人多处骨折、肘关节损伤,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承保车辆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以伤残鉴定依据不足、鉴定费不予承担为由,主张拒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刘志杰律师全程代理伤者,一、二审持续应诉,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全部赔偿判决。
二、办案经过
1. 当事人委托后,刘志杰律师完整整理三次住院病历、影像资料、缴费票据、事故认定书等全套证据,向法院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
2. 一审庭审完整举证,佐证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法院采信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核算全部赔偿项目;
3.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鉴定材料缺失、伤情不构成伤残并申请重新鉴定。刘志杰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公司一审已认可鉴定意见,二审反悔违背禁止反言原则,同时说明鉴定费为确定损失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4. 二审无新证据提交,合议庭采纳我方全部答辩意见,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三、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伤者全部伤残类损失,肇事司机按次责补足差额,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全部支持,上诉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四、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涉保险二审改判难度大,本案胜诉关键两点:一是完整留存全部诊疗影像、住院材料,夯实伤残鉴定基础;二是抓住保险公司一审自认鉴定意见的关键事实,以禁止反言规则直接否定重新鉴定申请,从程序层面阻断对方抗辩。鉴定费属于受害人为举证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拒付。
五、适用场景
机动车相撞致人骨折、关节功能受损致残,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上诉拒赔伤残相关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
六、服务指引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留存病历、拍片报告、缴费凭证;伤情稳定后尽快通过法院委托正规机构鉴定;保险公司拒赔伤残、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时,可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应诉,利用庭审自认规则对抗保险公司不合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