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8年3月始,被告人姚XX及同案人先后雇佣被告人刘X等人,以某市某区某楼为生产窝点,并以上址四楼为仓库,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多个品牌的化妆品。其中,刘X作为临时工,主要负责折盒子、拧盖子等简单包装工作。2018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生产窝点抓获刘X等多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化妆品、生产工具及原材料1批。经鉴定,缴获的部分假冒品牌化妆品共价值129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姚XX、刘X等十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各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姚XX系主犯,刘X等人系从犯。针对刘X的定罪量刑,辩护人刘秋霞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折盒子、拧盖子等辅助性工作,获利较少,起次要作用,依法属于从犯;其次,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最后,刘X系外地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其丈夫已去世,需要独力扶养父母,家庭负担沉重。综合上述法定与酌定情节,建议法庭对刘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姚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X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刘X等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刘X减轻处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