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X前往某市某区某街某村某大街某巷某号,入户盗窃被害人何X家中一个全新的美的牌电饭煲。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饭煲价值两百余元。同日凌晨4时56分许,民警在某区某街某村某大街某巷巷口将夏X抓获,当场起获一辆电动车,并在车兜及脚踏位置起获鸭舌帽和涉案电饭煲;在其身上起获军绿色腰包(内有铁钳、螺丝刀各一把)、手电筒、白色手袜及手表等物品。随后,民警在夏X位于某区某村某社某队某号的出租屋内起获四台不同品牌的手机并依法扣押。破案后,被盗电饭煲已发还被害人。某检察院指控夏X犯盗窃罪,认为其具有入户盗窃、赃物已起获、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夏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夏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夏X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曾饮酒,神志不够清醒,且仅入户盗窃了一个电饭煲,涉案数额不大;第二,夏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第三,夏X系初犯,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夏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而公诉机关则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X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结合其入户盗窃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铁钳一把、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只、白色手袜一对,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