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成功从轻处罚-涉案资金15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本案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主动提供本人名下3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并配合完成刷脸认证操作,协助他人转移违法赃款。经司法机关核查确认,涉案3张银行卡累计转移资金达150002元,其中包含单起诈骗案件的涉案资金50000元,被告人通过本次行为非法获利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2023年4月11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取保候审,最终由审判机关依法决定逮捕并羁押。公诉机关经审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具备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办案期间,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细致核对涉案资金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等全部证据,逐一核实案件事实细节与涉案数据,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无误。同时,律师重点梳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核实被告人系初次、偶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此外,律师固定被告人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情节,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配合认证,未主导资金转移、未参与上游犯罪的从犯地位,整理完整的辩护思路。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法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完整阐述被告人初犯、偶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审判机关结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特点,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可被告人系本案共同犯罪从犯,且具备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同时结合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案件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判决结果贴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理的结果,案件一审顺利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