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名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因出借银行卡、协助资金转移参与涉案犯罪活动。2023年2月,本案上游涉案人员联系本案两名当事人,要求其协助介绍卡卡主、出借个人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两名当事人在明知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依旧参与相关犯罪行为。其中一名当事人出借1张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出借4张银行卡,该部分共计协助转移涉案资金408240.5元,关联6起诈骗案件,涉案诈骗资金7890元,该当事人个人非法获利5000元。另一名当事人经由他人介绍,出借2张银行卡协助转移涉案资金188892元,关联8起诈骗案件,涉案诈骗资金41720元,个人非法获利2000元。此外,第一名当事人还出借个人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为涉案卡主结算佣金,全程参与涉案资金流转辅助工作。案发后,两名当事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两名当事人均获专业律师法律援助介入案件办理。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涉案资金流水、案件关联证据、当事人参与程度及获利金额,细致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链条,精准界定两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律师通过案情研判,明确两名当事人系受上游人员邀约参与犯罪,仅提供银行卡、账户工具及辅助操作,未主导犯罪流程、未策划犯罪行为,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条件。同时,律师核实当事人到案情节,确认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抵赖行为,构成坦白,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异议。此外,律师积极督促、协助两名当事人全额退缴各自非法获利,完成涉案赃款退缴流程,固定全部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围绕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两名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两名当事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7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各项从宽情节,量刑相较于同类涉案金额案件大幅从轻,最大限度降低了本次犯罪对当事人的刑罚影响,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精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