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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累犯与初犯量刑区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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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两名被告人合伙通过翻墙 APP 接收上游信息,专门代收电信诈骗被害人寄出的手机、黄金等赃物,收货后转运变现,违法获利约 2 万元,涉案赃物总价值十余万元。
其中一名被告人有两次刑事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另一人为无任何前科的初犯。案发后二人均坦白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初犯另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累犯依法从重,建议实刑;初犯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意见:二人均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从轻情节,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缓刑处罚。

三、争议焦点

  1. 有前科构成累犯,即便全部退赃认罪,能否适用缓刑?
  2. 同案不同身份(累犯 / 初犯)如何差异化量刑。

四、法院判决

  1. 累犯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 初犯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 二人作案手机全部依法没收。

五、裁判要点

  1. 明知是电信诈骗赃物仍代为收取、转运变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3. 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合可适用缓刑;
  4. 用于接收赃物信息、联络上线的作案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实务提示

切勿为赚取佣金代收来路不明的快递、手机、黄金等物品,极容易涉嫌帮信、掩隐类犯罪;有犯罪前科人员再犯罪量刑大幅加重,初犯积极退赔谅解是争取缓刑关键。


  • 2026-03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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