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起诉社区居委会,索要2019至2022年物业费209320元及利息62796元。居委会提起反诉,主张物业按住宅地下室标准多收物业费100008元,同时因物业怠于维护小区屋面,居委会自行垫付屋顶维修费用213300元,要求物业返还超额物业费并承担全部维修费。一审判决居委会支付物业费120424元,物业返还物业费100008元、赔付维修费213300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商铺地下室应按1.2元标准收费、维修费用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改判驳回居委会全部反诉请求。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代理社区居委会参与二审庭审,针对物业公司四项上诉理由逐一抗辩质证。对对方提交的缴费流水复印件提出三性异议,法院未采信该份证据;结合购房协议、小区同类商铺缴费单据、生效判例,论证商铺统一执行1.2元/㎡收费标准;引用《民法典》物业服务条款与维修资金管理法规,举证物业从未发起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屋面属于物业法定养护范围,怠于履职产生的维修成本应由物业全额承担,完整提交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关于物业费抵扣的判项,改判居委会全额支付物业费209320元;同时维持物业公司向居委会给付屋面维修费213300元的核心判项,驳回双方其余诉求。物业公司主张免除维修费的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居委会垫付的213300元维修损失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