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保险公司云南XX公司承保了某风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2023年12月6日,在施工方进行风机叶片轮毂安装过程中,因突然起风,起吊的叶片发生打转,与吊车吊架碰撞后导致叶片及轮毂滑落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1.109.986.73元,被保险人出具《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随后向施工方、吊车出租方及吊车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一审法院认定事故系意外事故,以“不可抗力”为由驳回保险人的全部诉请。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事故系“意外事故”属不可抗力,保险人无权追偿。二审法院认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风机厂家技术要求明确风速超过10m/s时不应进行吊装作业,事发当日最大风速为8.6m/s,符合施工条件。施工方虽制定了详尽的施工方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方案做好了具体防护措施,故事故不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违约抑或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华XX公司对施工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代位求偿权前提不成就。二审法院认定代位求偿权可基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造成设备损坏,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吊装合同的性质认定——租赁合同抑或分包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三一SCC12000履带吊吊装合同》系租赁合同,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吊车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提供起重设备及持证操作人员,案涉事故发生于施工方负责的吊装指挥环节,出租方无违约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要突破点:
二审改判——从一审驳回全部诉请到全额支持追偿权: 一审判决认定事故属不可抗力,驳回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方违反分包合同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施工方向保险人支付赔偿款1.109.986.73元,实现了二审全面改判。
代位求偿权请求权基础的重新界定——违约赔偿请求权的适用: 一审法院将代位求偿权审查局限于侵权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代位求偿权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施工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设备损坏,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扩展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排除——施工方未尽防护义务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施工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已知晓安装风机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突遇大风天气情况,且制定了详尽的突遇大风应急处置措施,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施工方案做好了具体防护措施。因此,该事故的发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成立。
合同违约条款的精准适用: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任何财产损失有关的损失、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施工方应对叶片及轮毂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保险人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保险人确立了“不可抗力抗辩突破+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二审全面改判”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充分运用风机厂家技术要求及气象台出具的风速说明,证明事发当日最大风速8.6m/s未超出10m/s的安全作业标准,从而推翻不可抗力的抗辩;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代位求偿权可基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将请求权基础从一审法院适用的侵权赔偿责任扩展至违约赔偿责任,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施工方的违约责任成立;在证据层面,深入挖掘施工方专项施工方案中突遇大风应急处置措施的约定,证明施工方虽制定了防护措施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落实到位,从而排除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最终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保险公司全部代位追偿诉求。
案件结果: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案涉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方违反分包合同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吊车出租方无违约行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施工方向保险人支付赔偿款1.109.986.73元;驳回保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确立: 本案明确了《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法院不应将代位求偿权的审查局限于侵权赔偿责任,而应全面审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权。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严格适用标准: 本案确立了不可抗力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应从严把握的裁判规则。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可能遭遇大风天气,且制定了突遇大风应急处置措施,但在施工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在此情形下,即便存在突发气象因素,也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施工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因未尽防护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责任的边界认定: 本案明确了施工过程中出租方仅对“吊钩以上”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且以其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为前提。如出租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设备及持证操作人员,事故发生于承租方负责的吊装指挥环节,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对建设工程领域设备租赁合同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具有参考价值。
分包合同中违约赔偿条款的代位求偿适用: 本案确认了施工分包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可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权基础。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分包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