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料场,委托和兆麟律师及一名员工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混凝土分公司、混凝土总公司,共同委托企业法务;原审被告:古城XX公司,未到庭;原审第三人:砂石料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出庭。双方签订砂石采购合同,石料场供货完毕后对方长期拖欠货款,尚欠本金 XXX.71 元。一审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货款并按 LPR 上浮 30% 分段计付逾期利息。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以司法冻结、远期汇票、债权抵销为由主张减免利息、抵扣欠款。
办案经过
二审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审被告缺席。和兆麟律师针对上诉人三项上诉理由逐一抗辩:1. 司法冻结晚于逾期违约起始时间,对方可提存债务不能免除利息;2. 逾期交付远期汇票构成违约,资金占用损失应计算至实际兑付日;3. 债权抵销系一审未提出的新诉求,二审不应审理。完整梳理供货结算、付款流水、司法文书等证据,论证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无误。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逾期付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已构成违约,司法冻结不免除违约责任,其未提存款项过错自负;
- 逾期交付远期承兑汇票,无证据证明石料场同意免除资金占用损失,分段计息标准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债权抵销属于新诉讼主张,一审未反诉,二审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
- 分支机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古城XX公司非合同主体不担责。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分支机构责任条款、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逾期付款损失规定、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规则。
判决内容
驳回两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