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夫妻二人已有两名女儿,再次怀孕后商议生女即送他人收养,经亲友介绍与收养方对接,提前约定收取10万元营养费。产妇剖腹产诞女婴后,收养方转账10万元并抱走婴儿,双方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公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指控二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应当追究刑责。当事人认可指控事实,签署认罪认罚,但辩称钱款仅用于孕期、生产相关医疗开销,无主动牟利意图。
##办案经过
王艳翠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担任本案辩护人,完整梳理全案卷宗证据,调取当事人住院病历、村委会证明等补充材料。庭审从主观恶性、情节轻重、初犯偶犯、哺乳期特殊处境、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多重维度展开辩护,主张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求对当事人适用缓刑,降低监禁刑罚。针对公诉机关定罪意见无异议,重点争取从轻、非监禁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拐卖儿童罪,采纳律师全部从轻辩护意见,认定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案丈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金1万元;本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万元,无需实际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