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8月,案外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门窗厂经营者金X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面积六千余平方米,租期至2021年10月14日。案外某公司依约支付押金7.1万余元及租金。2020年9月,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及案外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案外某公司将《仓库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确认收到押金7.1万余元,并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直接退还给申请人某公司。2021年10月31日,租赁期满,申请人某公司撤出仓库,但被申请人怠于返还押金。申请人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王俊杰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终止、返还押金7.1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及《仓库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约束力;二是申请人某公司是否为要求退还押金及主张逾期违约金的适格主体;三是案涉押金是否应当抵作合同价款,以及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某公司依法承继了承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系主张退还押金及违约金的适格主体。结合付款凭证,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付租义务,押金不应抵作合同价款。因申请人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仲裁庭予以认可,并依法调整了起算时间。最终裁决:确认《仓库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终止;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押金7.1万余元;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返还押金违约金(以7.1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仲裁费六千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