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底,被告人李X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陈X在某购物网站购买赌具,并向被告人王X、杨X租用位于某县某路某号的某店二楼,以玩某种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免费向赌客提供香烟、茶饮、餐食等。李X系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负责邀约赌客、接收赌资、兑换筹码等;陈X负责记账、接收赌资、兑换筹码等。经查明,该赌场涉及25名参赌人员,合计收取赌资111万余元。202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李X、陈X等人及赌具、赌资等。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本案定性系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二是赌场赌资及非法获利如何计算;三是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陈X的辩护人提出,陈X仅为开设赌场提供发牌、记账等劳务性帮助,未参与利润分配,应当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其他辩护人亦对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及非法获利计算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X租用场地组织赌博,安排人员分工,对赌场运作拥有绝对掌控,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赌资和获利,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对鉴定意见中关于非法获利的部分不予采信。关于陈X的地位,其受李X邀约参与,对重大事项无决定权,依法认定为从犯,但相较于仅接收赌资的人员更为积极,作用相对较大。最终法院判决: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或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