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某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原告张X与被告王X分别承包了某镇某村的部分房屋粉墙及修缮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因双方承包工程涉及相同农户,镇政府要求将原告的部分兑付资料并入被告资料中一并审计核算。后镇政府分批次将工程补助款共计216.8万余元及123.6万余元转入农户账户。原告主张被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属于原告的工程款取走,经对账被告认可部分款项13.3万余元但未按约支付,甚至在后续取款中取走原告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8.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庭审查明,第三批补助款拨付后,在村委会主持下原被告均领取了部分工程款,但各方领取的款项并非与本方施工工程对应。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X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原告张X主张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被告王X辩称,其并未获得不当利益,原告已擅自领取了59.6万余元工程款,且部分款项已存入原告妻子张X玲账户或以现金交付。原告方的不诚信行为致使双方账目不清,工程款难以核算。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已通过农户支付给被告,无法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与被告取得工程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明内容不客观真实,主张的利息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两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一方受益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利益,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另外,本案主要争议在会计账目方面,法院建议原被告请求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双方清算或委托专门的会计机构清算。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原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