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28日,原告卢X在某公司厂房内帮助张X搬运液压机时,液压机因垫砖碎裂倾倒致卢X受伤。卢X随即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2日,经诊断为T12、L1、L3、L5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多处骨折。2024年5月,卢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亦于同年12月被判决驳回。因工伤认定程序难以进行,卢X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随后,卢X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对卢X受伤无过错,且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卢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或帮工关系;二是双方对卢X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三是卢X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X主张劳务关系证据不足,但其协助搬运机器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者,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在过错划分上,卢X明知机器重达千斤仍使用砖块铺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各承担50%责任。经法院核定,卢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合计61万余元,结合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七千五百余元。某公司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1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7.3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卢X24万余元,驳回卢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