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同与被告薛XX于2005年在驾校相识,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子王X楷。2015年,双方在某市某区购买房产并居住。婚姻存续期间,王X同长期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薛XX则辞职在家照顾家庭。2020年下半年,王X同前往某市某区工作。2021年2月,薛XX前往王X同工作地点,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经某派出所处警调解。
2021年4月,王X同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婚姻基础差、矛盾不断,薛XX常到其工作地吵闹影响生活,要求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子。薛XX辩称双方有十余年感情基础,婚后分工明确,虽偶有摩擦但未达感情破裂程度,且离婚对儿子心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故不同意离婚;同时主张儿子一直由其抚养,从生活和学习环境考量,应由其继续抚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准予离婚。
原告王X同认为,被告频繁到其工作场所吵闹并报警,严重影响其生活与工作,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薛XX则认为,双方婚前有充分了解,婚后感情积淀深厚,现有矛盾仅为生活摩擦。且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被告全职照顾家庭,离婚将导致未成年子女情绪失控甚至产生自残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努力挽回婚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经过较长时间了解,结婚至今已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对被告多有不满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并表达挽回意愿。鉴于双方对婚姻矛盾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依现有陈述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告王X同与被告薛XX离婚。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王X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