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查X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朱X毅。近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朱X为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嵇成吉律师、吴某律师代为诉讼。嵇成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情况及财产债务情况。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后,嵇成吉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及被告的离婚意愿;二是婚生子朱X毅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与处理。
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查X对解除婚姻关系表示同意,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上,双方起初存在一定分歧。嵇成吉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被告的真实诉求,指出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恶性冲突,具备调解基础。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同时,针对财产问题,律师协助原告厘清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明确了双方均无隐匿财产的情形,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扫清了障碍。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平分手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与被告查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朱X毅由原告朱X抚养,被告查X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双方确认无婚前个人财产在对方处,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需分割处理,各人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元,由原告朱X负担;五、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无任何财产、经济纠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刻生效,本案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