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洁作为诉讼代理人。
2024年5月2日,被告李X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田X借款10万元。原告田X通过案外人田X甲的某银行账户向被告李X的某银行账户完成了借款交付。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资金,且被告李X不得挪作他用。后因被告李X未按期偿还借款,造成原告田X未能按期支付购房首付款,进而产生定金损失2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李X同意全额承担该损失。此后,双方再次约定被告李X于202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但至今被告李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田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赔偿定金损失2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1.1万余元及涉诉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李X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二是被告李X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田X因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协商。原告田X在李洁律师的协助下,明确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告李X的实际履行能力,展现了合理的调解意愿。被告李X对借款事实及违约情况均予以认可,双方就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磋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给付原告田X借款10万元及律师费1.1万余元,合计11.1万余元,于2026年1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李X逾期未给付,则需向原告田X支付违约金1万元;
二、被告李X给付原告田X借款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田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被告李X自愿负担,于2026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田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